南京城乡医保恶肿瘤报销标准

城乡医保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报销标准

患有恶性肿瘤的参保居民,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指静脉或介入化学治疗)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12万元/年;

发生的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肾癌和黑色素瘤免疫治疗,恶性肿瘤口服化疗(含分子靶向药)、膀胱灌注、抗骨转移或晚期镇痛治疗等针对性药物治疗费用,自确诊之日起五年内,基金支付限额8万元/年,五年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经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后,可延长待遇年限;

发生的除放化疗和针对性药物治疗以外的辅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至三年1万元/年,第四至五年5000元/年,第六年及以后2000元/年。

拓展阅读:南京城乡医保零星报销办理条件

(一)办理长期驻外登记备案手续后,在驻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办理转外就诊登记备案手续后,在驻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转住院(或死亡)的,在门诊发生的抢救医疗费用;

(四)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经法律文书证实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保并缴费,出生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南京城乡医保恶性肿瘤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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