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不是每个公民,都能顺利的就业的,还有一部分公民,由于自身的原因,到现在还没工作,对此国家专门设置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只要该公民被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就能得到帮助,实现就业。在宜春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业务,需要符合哪些条件?3000天下看讯带大家了解下。
一、宜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予以批准/立案的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最低居民生活保障家庭,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二)不予以批准/立案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不予批准。
(三)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3、申请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应清晰。
二、宜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地点
宜阳大厦922/923室
三、宜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节选)
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在宜春市申请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业务的人员,必须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规定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最低居民生活保障家庭,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如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到天下看讯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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