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相关政策解析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20]5号)经保定市住房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实施。现将提取政策的调整情况解读如下:
一、取消三项提取政策
(一)取消未婚子女购买住房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二)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规定。
(三)取消破产单位统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理由和依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第三十三条。
二、增加二项提取政策
(一)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每年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可提取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之前(含当月)的账户余额。
理由和依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三、调整集中封存账户的提取条件
原办法规定:在集中封存户管理两年以上的可申请销户提取。
新办法规定:在集中封存户管理半年以上且未继续缴存的,可申请销户提取。对已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达到半年以上但未及时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的,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也可申请销户提取。
理由和依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第三十三条第八款。
四、调整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原办法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一年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尚未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新办法规定: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付息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理由和依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第三十九条。
五、规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原办法对职工在农村和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分别明确了有关规定。
新办法进行了统一规定: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翻建自住住房的,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理由和依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第三十八条。
六、规范购房提取应提供的有关要件
原办法规定:职工购房提取需提供购房票据。
新办法规定:职工购房提取需提供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理由和依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第三十七条。
七、进一步强化服务要求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结时限要求、网上提取业务办理等便民服务有关规定。
理由和依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八、明确职工死亡提取提供的有关要件资料
新办法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能认定职工死亡的相关材料、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帐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提取免予公证,可经缴存单位同意后由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全部存储余额,也可转入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理由和依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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