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跨省异地就医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普通住院跨省异地就医报销:

(一)普通住院跨省直接结算待遇表(结算报销标准、封顶线)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政策。

1.床位费支付标准。床位费由统筹基金支付3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医院级别 年内第一次住院 年内第二次及多次住院
三级 600元 300元
二级 400元 200元
一级 200元 100元

3.跨省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就医地规定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以下规定结算:

①经办理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或工作备案住院的,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②经办理异地转院备案住院的,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③经办理异地急诊备案住院的,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报销比例同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或工作。参保人员未办理备案但因急诊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上传住院类型为“急诊”,视同已急诊备案,住院报销比例不降低。

④经办理跨省临时就医备案的,此备案适用情形为非急诊且未转诊,因本人原因需要临时在外省就医人员直接结算;备案仅为跨省异地就医提供直接结算的便利服务,以解决跑腿报销和垫支的问题,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会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20%。

⑤参保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住院报销比例在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或工作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20%,即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自付4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二)手工报销

普通住院相关治疗费用因故未能跨省直接结算,可持相关材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未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报销标准:

床位费支付标准和起付标准同普通住院跨省直接结算待遇表。

二、普通门诊跨省异地就医报销:

普通门诊待遇表(报销标准、封顶线)

参加职工的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1.对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退休人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800元,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不予结转,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2.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600元。

3.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职工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比例分别负担:

南宁跨省异地就医报销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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