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天津城乡居民医保补缴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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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教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65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且未参保人员,2023年3月31日前补缴本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自缴费次日享受2023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1、出生不满1年的新生儿;

2、连续缴纳本市基本医保2年及以上、基本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尚未缴纳2023年居民医保的未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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