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广东养老金调整方案

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2021年12月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以2021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

2022年1月1日起。

调整办法: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

每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定额增加28元。

(二)挂钩调整

在定额调整的基础上,为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与本人基本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分别实行挂钩调整:

1、按基本养老金定比增加。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1%增加基本养老金。

2、按缴费年限长短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20年及以下的,增加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缴费年限20年以上的,增加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20)×1元。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退休的高龄人员和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分别实行倾斜调整增加: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倾斜调整: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6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200元。对上述高龄人员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未达到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发放时间:

2022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发放安排:

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地方财政按规定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增支出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个人账户余额支付部分按照参保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统一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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